山东一对老夫妻收下100万现金和590万元支票,作为房屋拆迁补偿款,没想到4年后突然被抓走,原来时隔3年后开发商报警称遭敲诈勒索。法院一审,这对老夫妻均被判寻衅滋事罪成立,获刑5年,并全额退赔该笔巨款。目前,二审待开庭审理,律师拟作无罪辩护。案件曝光后,引发公众热议。
因为拆迁补偿,发生纠纷是常事,但是拆迁户的赔偿款到手都几年了,还被开发商告上法庭,这种事却有些稀奇。发生在山东潍坊王亮云夫妻身上的这起案件,有不少蹊跷之处。
按照有关方面的说法,这对老夫妻如今获刑并退赔,是因为此前曾有阻拦施工、妨碍小区物业管理及房屋销售的行为,他们借此给负责拆迁的政府部门及施工建设的亚特尔集团施压,在村委已超过同村村民同等条件补偿其安置房屋之外,强行索要亚特尔集团690万元。
众所周知,拆迁补偿关系切身利益,当事人有些情绪激动,言行有些出格,也是常态。考虑到当事人维护利益的需要,虽然不值得鼓励,但是也可以理解。而且拆迁户可以要,涉事企业当然可以不给,这些都在沟通商量的范围内。如今,却被扣了个寻衅滋事的罪名,是不是合理呢?
翻看报道,之前开发商报警的罪名,明明是敲诈勒索,但是到了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检方起诉和法庭审判等环节,就摇身一变成了寻衅滋事。
罪名的改头换面,颇为值得玩味。毕竟,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与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完全不同,量刑幅度也有很大差异。差别在于,脱胎于流氓罪的寻衅滋事罪,有比较大的容纳“张力”,因为一直被认为是“口袋罪”,而争议比较大。
问题在于,无论是敲诈勒索还是寻衅滋事,都不太契合这起案件的实际情况。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敲诈勒索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寻衅滋事罪的目,则是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等。一对老夫妻,家里的房子要被征用,多索要一些拆迁补偿款,主观目的也不外乎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很难说奔着“非法占有”或者“寻求刺激”去的。
从客观方式来看,敲诈勒索,主要是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而寻衅滋事的外在表现比较多,主要包括了“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四种。
平心而论,这对老夫妻,就算有阻拦施工、妨碍小区物业管理及房屋销售等行为,考虑到人性之复杂,也总归是一种维护权益、争取权利的表现,很难归结到“非法占有”“强拿硬要”这一类暴力行径中去。
或许,有些人认为,李祥英、王亮云这对老夫妻“人心不足蛇吞象”,“在村委已超过同村村民同等条件补偿其安置房屋之外,强行索要亚特尔集团690万元”,这多要的一部分“不义之财”,不算敲诈勒索,也能靠上“硬拿硬要”,定性为寻衅滋事,也不算过分。
无论从情理上讲,还是从法律上讲,无缘无故的索要、占有钱财,也包括闹事等行为,与有前因后果的行为,在定性处理上完全不同。
翻看两高在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这一规定,意在避免“一刀切”。考虑到这对夫妻的拆迁纠纷事实,将他们以寻衅滋事论处,追究其刑事责任,显然有失司法本意。
不仅如此,对于敲诈勒索罪的认定也是如此。在司法实务中,对于真实存在债务关系,债权人追讨债务的行为,一般来说,不能简单定性为敲诈勒索犯罪。
考虑到李祥英、王亮云夫妻二人与亚特尔集团等主体之间存在拆迁纠纷,在相关款项上存在争议,也不宜往敲诈勒索上靠。
这起案件有很强的“秋后算账”的意味。就算这对老夫妻有检方指控所说的“纠集人员长期阻碍亚特尔集团正常施工经营”行为,包括坐到挖掘机履带、拦截施工车辆等手段阻碍亚特尔集团施工,还朝施工人员乱扔石块阻拦施工等,对这样明显的违法行为,为什么不当即报警,现场处理呢?真要是“被迫”向李祥英、王亮云支付人民币690万元,当场报警岂不是就少了多年后的全额退赔了?
其实,关于690万元的给付主体,也值得商榷。根据报道,“亚特尔集团一名工作人员告诉办案人员,这690万元是他们公司支付的”,但事实上却是,“居委会干部王某称,当时街道办安排他去找王亮云谈和李祥英两口子谈的(拆迁补偿)”,钱款也由王某转交。
如果是潍坊市坊子区政府和凤凰街道办出面协商补偿事宜,便与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关系不大。然而蹊跷的是,这起案件又是涉事公司报的警,而不是当地政府机构。因此,到底哪一方才是真实的给付主体,对于判断此案的性质,厘清这个事实也很重要。
“罪”与“非罪”,关乎公民自由,关系财产权益,不可不察。一起多年前的拆迁事件,突然演变成如今的违法犯罪案件,种种疑云,挥之难去,有必要查清事实、准确定性。(据狐度消息 文:柳宇霆)
编辑:汪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