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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原基建办公室主任王学超被开除党籍
来源: | 作者:法制与维权 | 发布时间: 2022-12-29 | 4002 次浏览 | 分享到: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进出口银行纪检监察组、山东省纪委监委通报,日前,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进出口银行纪检监察组、山东省东营市监委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原基建办公室主任,原青岛分行(现山东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王学超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王学超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为掩盖收受贷款客户巨额贿赂的事实真相,与他人串供,企图逃避组织审查调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的廉洁纪律,违规接受贷款客户宴请,收受贵重礼品、购物卡;违反工作纪律,在信贷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为他人在获取贷款、承揽基建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违法审批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重大损失,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犯罪。

  王学超身为国有金融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目无党纪国法,利用手中权力大肆受贿敛财,给国有金融资产造成巨额风险损失,在职时替人办事退休后收受房产,搞期权腐败,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进出口银行党委研究决定,给予王学超开除党籍处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进出口银行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取消王学超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山东省东营市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依法予以处理。

  王学超简历

  王学超,男,汉族,1955年12月出生,河南鄢陵人,1974年12月参加工作,1976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9年4月调入中国进出口银行办公室工作;

  2000年12月起,历任中国进出口银行人事教育部综合处处长、主任助理兼综合处处长、副主任(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2007年2月至2007年10月,任中国进出口银行青岛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2007年10月至2013年4月,任中国进出口银行青岛分行(2013年12月更名为山东省分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行长;

  2013年4月至2016年1月,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基建办公室(2016年1月被撤销)主任;

  2016年1月退休。(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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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发投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邹进勇被“双开”



日前,经中共宜春市委批准,宜春市纪委市监委对宜春市发投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邹进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邹进勇丧失理想信念,信奉“国企特殊论”,严重违背党中央关于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部署要求,在项目投资、股权收购中擅作主张、恣意妄为;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妄图通过“打点”逃避查处上当受骗;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旅游安排;违背组织原则,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在职工录用方面为亲友谋利,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亦商亦官,唯利是图,违规经商办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获得大额回报,利用国企资金为亲属揽储谋利;靠企吃企,管工程吃工程,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招标、工程承揽、企业融资等方面为他人谋利,索取或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邹进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在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宜春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宜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邹进勇开除党籍处分;由宜春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邹进勇简历

邹进勇,男,汉族,1963年6月出生,江西樟树人,在职大专学历,1982年10月参加工作,1990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2年10月至2001年3月,宜春地区建筑总公司工作,历任101队工人、加工厂施工员、加工厂车间主任、加工厂副厂长、加工厂厂长兼书记、物体装潢公司经理兼书记、副总经理兼房地产公司经理;

2001年3月至2004年5月,宜春市城投公司副总经理;

2004年5月至2007年3月,宜春市城投公司副县级干部;

2007年3月至2009年5月,宜春市宜阳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2009年5月至2010年12月,宜春市城投公司董事长,宜春市宜阳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2010年12月至2013年5月,宜春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宜春市城投公司董事长,宜春市宜阳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正县级);   

2013年5月至2016年9月,宜春市房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宜春市房管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宜春市发投集团董事长,宜春市城投公司董事长;

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宜春市发投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宜春市城投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

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宜春市发投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宜春市城投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宜春市教体新区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办公室主任;

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宜春市发投集团党委书记,宜春市教体新区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办公室主任;

2019年10月至2021年12月,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二级调研员;

2021年12月,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一级调研员。(据“廉洁江西”微信公众号消息)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安全监察专员黄生虎接受审查调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驻应急管理厅纪检监察组、中卫市纪委监委消息,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安全监察专员黄生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自治区纪委监委驻应急管理厅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中卫市监委监察调查。

黄生虎简历

黄生虎,男,汉族,宁夏海原人,1965年10月出生,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88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

1983.07--1985.02 海原县商业局工作;

1985.02--1986.07 海原县经委工作;

1986.07--1989.12 海原县标准计量所所长;

1989.12--1992.05 海原县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1992.05--1993.06 固原地区计经局工作;

1993.06--1995.06 固原地区计经处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1995.06--2002.12 固原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2002.12--2004.12 固原市经贸委副主任;

2004.12--2006.02 固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2006.02--2006.10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干部;

2006.10--2007.06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三处副处长;

2007.06--2009.07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三处处长;

2009.07--2010.05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处处长;

2010.05--2012.05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监督管理处处长;

2012.05--2014.09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2014.09--2019.01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科技与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处长(主任);

2019.01--至今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安全监察专员(正处级)。(据据“清廉宁夏”微信公众号消息)


北京水务投资中心原党委书记、总经理母秉杰被双开


  经北京市委批准,北京市纪委监委决定给予北京水务投资中心原党委书记、总经理母秉杰(正局级)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经查,母秉杰对抗组织审查,串供、伪造证据;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安排,公车私用;搞权色、钱色交易,利用职务上的影响获得优先购房权;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他人。母秉杰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强制猥亵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相关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母秉杰开除党籍处分;由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据“清风北京”微信公众号消息)


温州银行原行长吴华一审被判死缓、终身监禁

2022年12月28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温州银行原行长吴华等4人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吴华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被告人周良增、林深、何江丰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八年不等刑罚。追缴涉案赃款赃物及被告人吴华等4人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孳息,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吴华利用担任温州银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授信审批、贷款发放、出具履约保函、企业融资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伙同他人或单独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7544亿余元;2013年至2015年,吴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挪用本单位资金5.08亿元归个人使用或出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2011年至2018年,吴华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5.01亿元,造成温州银行账面损失3026.0542万元;2015年至2017年,吴华违反担保业务管理规定,未经贷审会和董事会审批,伙同他人出具其他保函3亿元。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应予以数罪并罚。吴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予以严惩。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




编辑:汪锦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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