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
《意见》要求,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筑牢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司法屏障。要深刻认识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准确把握依法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形势任务,严格依法审理各类盗采矿产资源案件,确保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相统一。要坚持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及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注重探索、运用预防性恢复性司法规则,支持和保障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要突出打击重点,持续依法严惩“沙霸”“矿霸”及其“保护伞”,依法严惩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大江大河流域、黑土地保护区域以及在禁采区、禁采期实施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依法严惩针对战略性稀缺性矿产资源实施的盗采犯罪。
《意见》提出,要正确适用法律,充分发挥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职能作用。要严格依法对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定罪量刑,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准确把握矿产品价值认定规则,加强涉案财物处置力度,实现精准量刑。
《意见》明确,要充分关注和考虑实施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要依法妥善审理生态环境保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鼓励盗采行为人主动、及时承担民事责任。要依法用足用好罚金刑,正确适用缓刑,准确认定共同犯罪,增强刑事制裁力度。《意见》规定,对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分子具有“涉黑”“涉恶”或者属于“沙霸”“矿霸”,曾因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受过刑事处罚,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实施犯罪或者以行贿等非法手段逃避监管,毁灭、伪造、隐藏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或者数罪并罚等情形的,要从严把握缓刑适用。依法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开采矿产资源有关的特定活动。
《意见》提出,要坚持多措并举,健全完善有效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制度机制。要完善环境资源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三合一”体制,深入推进专业化建设。要加强与有关单位的协作配合,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工作。要因应信息化发展趋势,加速建设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平台。要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和以案释法工作。(据人民网消息 薄晨棣、李楠楠)
相关报道: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包括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砂案、谢某俊等人非法开采砂金案、王某等人非法开采泥炭土案等共10件。
最高法介绍,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服务大局,维护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与合理开发的特点。案例覆盖了我国东部、中部、西部、东北等各经济区域,涉及多种类型矿产资源保护。惩处的盗采犯罪行为,既有发生在江河海洋、矿山林场的,也有发生在村镇周边、百姓身边的;既有针对稀土等战略性稀缺性矿产资源的,也有针对砂石等常见矿产资源的;既有破坏生态环境、毁坏耕地的,也有危害防洪安全、妨害历史文化保护的。案例涉及长江保护法实施、黑土地保护、国家海洋战略、能源和战略性资源安全等多项全局性问题,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强对矿产资源全面保护的坚定意志和显著成效。如缪某林、郭某晶非法开采稀土案,是人民法院加强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司法保护的代表性案例。犯罪分子跨区域非法探矿,与当地人员“内外”勾结,在江西黎川某山场盗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离子型稀土。人民法院综合考量涉案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因素,依法追究缪某林、郭某晶刑事责任,准确认定共同犯罪。
坚持最严法治观,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大江大河流域以及在禁采区、禁采期实施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注重贯彻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及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合理认定盗采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探索运用预防性恢复性司法规则,激励盗采行为人积极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绿水青山。如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砂案,是人民法院结合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强化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系统保护和一体保护的代表性案例。犯罪分子在长江保护法施行之后顶风作案,在长江安徽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盗采江砂,对长江生态环境、渔业资源等造成严重损害。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认定各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判令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其中两名被告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执行到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也将交由当地法院组织实施长江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依法严惩要求和重点。人民法院审理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案件,依法用足、用好从严与从宽两种政策手段,做到宽严有据、宽严适度、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盗采行为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盗采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坚决重拳出击、形成震慑。坚持“全要素、全环节、全链条”标准,依法惩处盗采、运输、销赃等各环节犯罪行为。依法严惩“沙霸”“矿霸”,斩断其利益链条、铲除其滋生土壤。如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某志等人非法采煤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将严惩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与依法严惩“涉黑”犯罪相结合的代表性案例。针对该案“以矿养黑”、破坏可采煤炭资源总量特别巨大等特点,人民法院依法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30亿元,判处陈某志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与其他犯罪并罚。裁判生效后,人民法院加强财产刑执行力度,保障了罚金效果。
坚持多元共治理念,推动完善协作配合和源头治理制度机制。依法惩处和有效预防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整治矿产资源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行动。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相关案件,助力构建现代化环境资源治理体系,形成依法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有效合力。如宋某友非法采砂案,是河南濮阳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非法采矿系列案件之一,体现了人民法院与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协同联动、多元共治的工作成效。
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将聚焦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努力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筑牢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司法屏障,充分发挥司法的规则引领与价值导向功能,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环境资源保护法治意识,共建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家园。(据人民网消息 薄晨棣、李楠楠)
编辑:汪锦梅